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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最高罚款50万元
发表时间:2006-12-15 9:59: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浦泉 编辑: 【关闭】点击:
   新华网北京12月14日专电(记者刘浦泉)北京市工商局有关人士日前表示,北京打击传销行动的重点目标今后将锁定礼堂、电影院、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房屋出租给传销企业从事传销活动的,将被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

    据崇文区工商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传销点大多设在宾馆、写字楼内。一些传销企业在写字楼、宾馆租用办公用地时,房屋所有人不严格审查对方身份证件及营业执照就予以接纳,使一些传销企业有空子可钻,也给后期案件侦破和调查带来困难。

    北京市工商部门表示,今后将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管,防止传销组织者利用公共场所从事传销培训等活动。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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