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13日,从省地税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应当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即2006年所得收入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应该在20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据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介绍,“年所得”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即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省地税局新闻发言人介绍,根据《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